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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01
2021-01

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

来源:
 

 

 

 

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

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


 

 

 

 

 

 

 

 

 

 

 

 

 

 

 

 

 

 

 

 

 

 


 

第一章 ............................................................................... - 1 -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 2 -

第三章 国土空间准入................................................................. - 2 -

第四章 国土空间用途转用......................................................... - 4 -

第五章 国土空间整治修复......................................................... - 4 -

第六章 空间形态与风貌引导..................................................... - 6 -

第七章 实施保障......................................................................... - 7 -

第八章 附则................................................................................. - 8 -

附录............................................................................................... - 9 -

附录一 术语解释................................................................... - 9 -

附录二 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示意图......................... - 11 -

附录三 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适用范围..................... - 12 -

附录四 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涉及世界文化遗产..... - 14 -

附录五 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分段风貌引导............. - 17 -

附录六 滨河生态空间准入正面清单................................. - 18 -

附录七 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准入负面清单..................... - 19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统筹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强化国土空间管控,实现人河共生、永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内从事各类国土空间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统筹协调本办法管控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2000米的核心区范围。滨河生态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外,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1000米的范围。有条件的重要支流可参照划定。

核心监控区按照滨河生态空间、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和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予以分类管控。共涉及徐州市、宿迁市、淮安市、扬州市、镇江市、常州市、无锡市、苏州市8个设区市,36个县(市、区)。核心监控区和滨河生态空间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依法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线为起始线,以行政区边界,或自然山体、道路、建筑物及构筑物等具体地形地物的外围界线为终止线统筹划定。

第四条 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按照滨河生态空间、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和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予以分类管控。

第五条 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应遵循保护优先、永续传承,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守底线、节约集约,因地制宜、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 加强底线管控。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细化落实核心监控区和滨河生态空间范围。

第七条 优化空间布局。梳理运河沿线空间特色,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强化运河沿线高度、风貌、天际线等空间形态控制引导,优化调整空间布局。

第八条 推进城市更新。各地应当明确城市更新要求,有序开展沿运河地区城市更新工作,引导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第三章 国土空间准入

第九条 严格国土空间准入管理。实行国土空间准入正(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控制开发规模和强度,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土地用途,严格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河段及遗产点的空间形态及周边环境风貌,合理保护岸线资源。

第十条 滨河生态空间准入实行正面清单管理。严控新增非公益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在现有农村居民点外新增集中居民点。

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鼓励发展生态农业、都市农业,提倡实施绿色化种植,充分发挥永久基本农田的隔离、生态的多重作用,注重与周边自然生态系统有机结合,发挥生态服务功能。

在避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结合大运河自然生态空间变迁史及地方生态需求,因地制宜实施滨河防护林生态屏障工程,树种、颜色、形态应与大运河文化相融合。

第十一条 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内,严禁实施不符合规划和管制要求的拟建设项目和设施。

城市建成区老城改造按照高层禁建区管理,落实限高、限密度的具体要求,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工商业、商务办公、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项目用地。

第十二条 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实行负面清单准入管理。严禁不符合国家、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规定的行为。

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严禁占用生态空间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

第十三条 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严禁不符合《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要求的项目建设。

第四章 国土空间用途转用

第十四条 鼓励增加生态空间、稳定农业空间,严格控制大运河沿线地区生态空间转为农业空间、城镇空间。健全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制度。

第十五条 鼓励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相关的文化展示、文化线路、文旅设施以及各类公园绿地建设;鼓励与城市功能发展定位匹配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核心监控区内涉及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重大项目,需报江苏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核心监控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制度,实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工程建设考古前置制度。

第五章 国土空间整治修复

第十八条 规范存量用地退出。开展主河道沿线化工企业整治提升,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化工企业、园区,依法关停环保不达标的化工企业、园区,依法依规淘汰化工行业落后产能。

推动其他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的已有项目和设施逐步搬离,原址依法依规恢复原用途或进行合理绿化。滨河生态空间内腾退的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公共绿地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 推进国土空间综合整治。遵循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重大工程,优先纳入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优先安排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工程。

第二十条 加强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促进出入江河、湖泊、塘库支流水体生境自然恢复,科学有序实施退田(圩)还湖(湿)工程。

第二十一条 推动存量资源合理流动。大力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总量中的比重,健全非建成区存量建设用地减少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挂钩机制。统筹核心监控区内、外新增建设用地布局,滨河生态空间内腾退的建设用地空间规模可作为规划期内流量指标归还。

第六章 空间形态与风貌引导

第二十二条 围绕楚汉文化、淮扬文化、吴文化,保护利用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资源,在城市建设中挖掘、传承地域人文特色。

第二十三条 根据岸线功能分区及国土空间主导功能差异,开展分区引导,体现各区特色。

核心监控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加强与大运河周边环境风貌、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兼顾合理利用需求。

生态空间和农业空间内,在保护运河现有资源和尊重历史环境的前提下,以农田与自然郊野风貌为主导,形成生态绿色走廊。

城市建成区老城改造范围内,逐步改造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控制城市景观视线走廊,整体保护大运河沿线空间形态。

村庄建设应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彰显历史文化传承和运河水生态文化独特魅力,体现田园风光、当地特色。

第二十四条 根据岸线所在区位,进行分段引导,体现各段的文化特色发展特征,与遗产环境风貌相协调,注重革命文化的传承和弘扬。

中运河段,体现楚汉文化特征,构建漕运、水工技术进步为特色的中运河文化景观风貌。淮扬运河段,体现淮扬文化特征,构建水工、漕运、盐业为特色的淮扬运河文化景观风貌。江南运河段,体现吴文化特征,构建城河共生、书香人居、江南水乡为特色的江南运河文化景观风貌。

第七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五条 明确职责分工。在江苏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准入、用途转用等工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资源整合、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

核心监控区涉及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本办法要求基础上,制定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落实管控范围,细化管控要求,明确保障措施,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创新政策机制。建立健全差别化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机制,完善特殊区域空间准入制度。探索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调查和赔偿制度,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积极整合各类财政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投入,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拓宽投融资渠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健全国土空间纠错和用地退出机制,完善支持措施。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宣传引导。创新和丰富宣传形式,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充分发挥专家、志愿者和普通市民的力量,营造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良好氛围,形成管控合力。

第二十八条 强化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准入政策、自然资源管理、河湖水系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开展专项督查、联合督查,加强审计监督,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附录

附录一 术语解释

1 大运河江苏段

大运河江苏段位于大运河中部,包括京杭大运河江苏段和隋唐大运河通济渠(汴河)江苏段现有和历史上最近使用的主河道。大运河江苏段北起徐州沛县、南至苏州吴江,纵贯南北790公里,具体河段情况详见附录三。

2 核心区

本办法所指核心区即大运河主河道流经的县(市、区),包括徐州、宿迁、淮安、扬州、镇江、常州、无锡、苏州8个设区市范围内的37个县(市、区)。

3 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

核心监控区内除滨河生态空间及建成区(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区域。

4 主题公园

主题公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兴建的,占地、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实行封闭管理,具有一个或多个特定文化旅游主题,为游客有偿提供休闲体验、文化娱乐产品或服务的园区。总占地面积2000亩及以上或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为特大型主题公园;总占地面积600亩及以上、不足2000亩或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不足50亿元的,为大型主题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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