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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印发《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文化报
 

 

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规划在文化和旅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旅游规划,是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编制的中长期规划,主要包括: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或单位编制的以文化和旅游部名义发布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编制的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

 

总体规划是指导全国文化和旅游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是其他各类规划的重要依据,规划期与国家发展规划相一致,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战略安排;专项规划是以文化和旅游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区域规划是以特定区域的文化和旅游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是指导本地区文化和旅游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构成统一的规划体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须依据总体规划编制。 


第三条 规划编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关于文化和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 

(二)突出功能,找准定位,明确政府职责的边界和范围; 

(三)实事求是,改革创新,适应时代要求和符合发展规律; 

(四)远近结合,务实管用,突出约束力、可操作,使规划可检查、易评估。 


第四条 规划文本一般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工程项目、保障措施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 

(二)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 

(三)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 

(四)工程项目和政策举措具有必要性、可行性; 

(五)对需要国家安排投资的规划,应事先征求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规划工作由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总体规划,统筹协调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各司局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配合政策法规司做好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本业务领域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地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和要求,开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应加强对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规划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立项和编制 


第七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对规划立项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属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第八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对规划期、论证情况、编制方式、进度安排、人员保障、经费需求等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深化重大问题研究论证,深入研究前瞻性、关键性、深层次重大问题,充分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约束和重大风险防范。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部规划立项须报经部长和分管部领导批准。文化和旅游部建立五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司会同各司局研究规划编制需求后制定五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报部批准后实施。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如因工作需要确需编制的,立项须报部长和分管部领导批准,报批时应会签政策法规司。

 

第十一条 拟报请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会同相关司局,与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立项衔接。 


第十二条 规划立项后,规划编制单位要认真做好基础调查、资料搜集、课题研究等前期工作,科学测算目标指标,对需要纳入规划的工程和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坚持开门编制规划,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 


第十三条 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保证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 衔接和论证 


第十四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划衔接协调机制。总体规划要与国家发展规划进行统筹衔接,落实国家发展规划的要求。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要与上级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布局等要与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各类规划的重要目标指标及工程、项目、政策要相互衔接。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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