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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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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 


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

(2013年7月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8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大运河遗产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保护、管理、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是指与京杭大运河(以下简称大运河)相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环境景观,以及近代以来兴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水工设施。

第四条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的体制,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的原则。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保护和科学研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申遗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订、修改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规划。

第六条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工作。

第七条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募集等方式设立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基金,专项用于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机制,组织、培训、指导志愿者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第九条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调查登记的属于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不可移动文物向社会公布,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定公布为同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条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省级和市级保护规划,分别由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省级和市级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务院公布实施的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逐级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水利、航运、环保等规划,应当与公布实施的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规划相协调。

公布实施的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省级和市级保护规划,未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修改。

第十一条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保护规划、审批文物保护方案、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决定其他涉及大运河遗产的重大事项前,应当征求文物保护专家意见,并建立专家意见档案。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大运河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 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

除依法批准的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禁止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挖沙取土、乱搭乱建、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破坏河堤、刻划文物本体、毁坏界碑、界桩或者其他遗产标识,以及擅自耕种、植树。

第十三条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跨行政区域的,毗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协调不成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辟为参观游览区的,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规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的保护要求。

第十五条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中小学开展与大运河遗产相关的教育、教学活动,提高青少年遗产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挖沙、取土的;

(二)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乱搭乱建的;

(三)向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河道内倾倒垃圾或者排放污水的;

(四)破坏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河堤,刻划文物本体,或者毁坏界碑、界桩及其他遗产标识的;

(五)擅自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内耕种、植树的。

第十七条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折叠编辑本段解读

为了加强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大运河遗产利用行为,2013年8月4日省政府出台《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5号,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举世闻名的京杭大运河,是世界上开凿最早、最长的一条人工河道,是苏伊士运河的16倍,巴拿马运河的33倍。大运河北起北京,南达杭州,流经北京、河北、天津、山东、江苏、浙江6个省市,沟通了海河、黄河、淮河、长江、钱塘江五大水系,全长1782公里。自开凿到现在已有250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大量的文物古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运河以其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被誉为"古代文化长廊""古代科技库""名胜博物馆""民俗陈列室",其历史遗存是研究中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绝好实物资料,是中国悠久历史文明的最好见证。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运河的传统功能逐步衰弱,真实性和完整性正在遭到破坏。如果不及时启动"申遗"这样重大的保护工作,大运河所承载的历史文化、遗迹和自然风光等,将不可避免地退化并逐渐消亡,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

2006年5月,京杭大运河整体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9年4月,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国家13个部委和运河沿线8个省、市的领导组成了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确定2014年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正式启动了运河申遗工作。2011年9月,国家文物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点段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物保函〔2011〕1604号),明确要求大运河沿线各省市申遗的必备条件是已经制定省级层面的保护管理专项法规或规章。

大运河山东段主河道全长约643公里,流经德州、聊城、泰安、济宁、枣庄5个地级市,涉及16个县(市、区)。目前,省政府成立了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山东省大运河保护申遗工作领导小组,并下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规划(2012-2030年)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12〕276号)。运河沿线的5个市均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公布了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和任务,加强运河遗产的保护。《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规划(2012-2030年)》已由国家文物局批复。该规划共确定申遗点128处。规划实施后,其效力需要在专项法规或规章中予以明确,并通过法规、规章推动规划的落实,以确保大运河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二、《办法》的立法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遵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中国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点段工作要求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参考了文化部《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4号令)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的内容与文化部发布的《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4号)相衔接,主体保持一致。在制定过程中,结合山东实际,重点在以下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关于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范围。从大运河流经山东的历史和现实状况出发,《办法》第三条划定了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保护范围,是指与京杭大运河(以下简称大运河)相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环境景观,以及近代以来兴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水工设施。

(二)关于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工作领导机构。《办法》第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申遗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的领导机构,并明确领导小组依法履行协调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的重大事项,审订、修改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规划的职责。在规章中明确保护工作领导机构,对于这项涉及到省政府多个部门和5个地级市的工作,将会起到重要的协调和保障作用。

(三)关于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规划制度。《办法》参照《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4号),规定了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制度,对规划的构成、制定和颁布实施单位、制定程序等均予以明确。特别是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布实施的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省级保护规划和市级保护规划,未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修改";第十二条规定,"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这些具体规定使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具有了更充分的保障。

(四)关于实施大运河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和听证制度。《办法》第十一条依据《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和国家政务公开的要求,设立了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和听证制度,规定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保护规划,审批有关文物保护方案,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决定其他涉及大运河遗产的重大事项前,均应当征求文物保护专家的意见,建立专家意见档案,并应当举行听证会,公开听取公众的意见。这一规定有利于文物保护专家和公众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有利于大运河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使得政府作出的涉及大运河遗产的重大决策更加科学、民主、透明。

(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为加强基本建设过程中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把工程建设对大运河遗产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办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并参照《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4号),规定了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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